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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劳工与人力资源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印尼国会于2003年2月25日通过第13/2003号《劳工法》,要点如下:


【罢工】 劳工因反对公司相关政策而举行罢工,雇主仍需支付罢工劳工工资,但劳工必须事 先通知雇主与主管机关,且必须在公司厂房范围内进行罢工。如劳工违反罢工程序,罢 工即属非法,雇主可暂时禁止劳工进入工厂并可不必支付罢工工资。


【工作时限】 每星期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离职补偿】 对于自愿离职与触犯刑法的劳工,雇主可不必支付补偿金(compensation),但需支 付劳工累积的福利金(worker’s accumulated benefits)。


【童工】 准许雇用14周岁以上童工,工作时间每日以3小时为上限。


【临时工】 合同临时工以3年为限。


【休假】 连续雇用工作满6年的劳工可享有2个月的特别休假。 此外,依印尼政府规定,外国人投资工厂应允许外国人自由筹组工会组织。全国性 的工会联盟有全印尼劳工联盟(SPSI)和印尼工人福利联盟(SB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