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公司的税收是对从事制造业务的企业纳税人所征收的税款。制造业公司的特点之一是其业务过程中涉及生产活动,这也是制造公司与服务公司的区别所在。从税收角度来看,制造公司在税务方面与一般公司几乎相同。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终报表的申报上。
已满足主观和客观条件的企业必须注册并获取税务卡号(NPWP)。一旦获得了税务卡号,制造公司纳税人必须存入并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月度申报表。
制造业纳税人每月必须履行的税务义务包括支付和报告第 25条个人所得税分期付款、第 4条第 2款个人所得税最终课税收入、第 21条个人所得税关于雇员和非雇员收入的税收扣除、第 22条个人所得税。如果作为代征人有义务代征第 22条个人所得税,同时需根据第 23条个人所得税规定对以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礼物、股息、租金和服务形式的收入进行税收扣除。
在确定一家制造公司的税务情况时,需要了解其总收入是否超过48亿印尼盾。如果一家制造业公司的总营业额超过48亿印尼盾,那么该公司必须被申报为应税企业(PKP),并且有义务收取、计算和缴纳所欠增值税(VAT)。然而,如果制造公司纳税人的总收入小于或等于48亿印尼盾,那么纳税人可以选择被确认为非应税企业。
通过知道总收入金额,可知道可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果总收入超过48亿印尼盾则使用的税率就是2008年36号法律第17条关于所得税的税率。但是如果总收入少于或等于48亿印尼盾则使用的税率是在2018年所得税条款第23条中规定的0.5%。
公司生产活动的所得税条款第22条
所得税条款第22条包含关于政府对纳税人各种形式贸易活动的扣除和征收。所得税条款第22条必须由公司作为进行生产过程并向消费者出售生产成果的实体缴纳。
进口税
进口商识别号码(API)被征收2.5% 税率 x 进口价值,而非进口商识别号码被征收税率为7.5% x 进口价值。然后对于未确定税率的货物被征税7.5% x 拍卖售价。所得税条款第22条也规定关于小麦,大豆和面粉进口的征税。向进口商征收的税款为进口商识别号码税率 0.5% x 进口价值。
国有企业和地区企业进行采购的税收
对政府企业的采购征收的税率为1.5 % x 采购价并未包括最终增值税。
生产销售成果的税收
税务总干事令规定造纸业的税率为0.1 % x 增值税税基, 钢铁业为0.3% x 增值税税基,以及汽车业为0.45% x 增值税税基,所述的税率不是最终税率,所以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对于高价销售奢侈品的公司,如游艇,私人飞机,房屋和土地,油箱容量超过3000毫升的四轮车,豪华公寓,将被征收5% 的税 x 未包括增值税和奢侈品增值税的出售价。
对于没有税务卡号的纳税人征收的特别税率比已经有税务卡号更贵约100%。
按照第25条或所得税条款第25条,所得税是对个人,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的收入征收的税款。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1983年第7号法律。此后,从1991年第7号法律、1994年第10号法律、2000年第17号法律和2008年第36号法律开始,它经历了连续的变化。这里适用于不同总收入的企业实体的关税分类分为三种,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