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中,我们深入研究了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在跨国合作中的税收例外情况,特别关注了与石油和天然气有关的产品分成合同以及其他采矿部门的工程合同。然而,当涉及到跨国金融往来时,税收政策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接下来,我们将聚焦于跨国利息征税协定,深入剖析利息的征税原则以及涉及的各项规定。
跨国利息征税协定的制定旨在为利息的国际支付提供明晰的税收指导,确保在一国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另一国居民时,征税权的合理行使。这协定中规定的各项条款不仅涉及征税比例,还包括了有关政府、利息定义、业务关系和特殊关系等方面的详尽规定。
让我们一同深入研究这一领域,了解跨国利息征税协定的核心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税收知识,同时构建起对国际金融往来税收体系的清晰认识。
跨国利息征税协定
利息产生于一缔约国并支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时,可在另一国征税。
该利息若由另一国居民受益,征税不得超过10%的利息总额。
缔约国政府对从另一国获得的利息免税,但有例外规定。
"政府"定义包括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政府,以及相关机构。
“利息”指各类债权的收入,不考虑抵押担保,罚款不算利息。
若利益受益者是缔约国居民,通过对方国境内机构开展业务,适用不同规定。
当支付人是缔约国居民时,利息视为在该国发生,除非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
特殊关系导致利息超额支付,超出部分按各国法律征税,考虑其他协定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产生于一缔约国支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时,可在另一国征税。
若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另一缔约国的居民,征税不得超过总额的10%或8%。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对使用或有权使用各类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等的付款。
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居民,通过对方国境内机构开展业务,适用不同规定。
当付款人是缔约国居民时,特许权使用费视为在该国发生,除非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
特殊关系导致特许权使用费超额支付,超出部分按各国法律征税,考虑其他协定规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另一方缔约国的不动产所得的收益,可在另一国征税。
转让企业在另一方缔约国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财产所得的收益,包括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也可在另一国征税。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相关财产所得的收益,仅可在所在国征税。
转让股票所得的收益,除非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否则如果超过50%来自位于缔约国境内的不动产,另一国可在该国征税。
根据印度尼西亚法规,转让印度尼西亚居民公司在印度尼西亚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所得,可在印度尼西亚征税。
转让除了前述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所得的收益,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因专业服务或其他独立活动所得,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如果个人在另一缔约国有可定期使用的固定基地,只有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收入可在另一缔约国征税;
(b) 如果在另一缔约国停留的时间总计或超过 90 天,只有在该国从事的活动所得可在该国征税。
“专业服务”涵盖科学、文学、艺术、教育、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类似报酬,除非雇佣在该国境内进行,应仅在该国征税,不包括董事会、养老金、政府服务和教师研究人员的规定。
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居民在另一国受雇而获得的报酬,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征税:
(a) 在另一国停留不超过 183 天;
(b) 报酬由非另一国居民的雇主支付;
(c) 报酬不是由雇主在另一国设有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的。
在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的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可在该国征税,尽管有前述规定。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或类似机构成员取得的费用和其他类似款项 ,可能会在该另一州征税。
缔约国居民作为演艺人员或运动员从个人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尽管有独立的个人服务和受抚养个人服务的规定,在另一缔约国行使相关权利时,可在该另一国征税。
如果演艺人员或运动员以此类名义进行的个人活动所得的收入归他人所有,尽管有独立的个人服务和受抚养个人服务的规定,该收入仍可在该缔约国征税,条件是演艺人员或运动员的活动受到锻炼。
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对一缔约国的访问由该国或两国或政治区的公共资金资助,则第一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该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所取得的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该收入仅在演艺人员或运动员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缔约国或政治区、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支付给在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薪金、工资和类似报酬,应仅在支付方国征税。
如果服务在另一缔约国提供,个人是该国居民,并满足以下条件,则在接收方国征税:
(i) 该国国民;
(ii) 并非仅仅为提供服务而成为该国居民。
由支付方国或其设立的基金支付给在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养老金和类似报酬,或者支付给向该国提供服务的个人的养老金和类似报酬,应仅在支付方国征税。
如果个人是另一缔约国的居民和国民,则在接收方国征税。
第受抚养个人服务、董事费、艺人运动员和养老金的规定适用于与缔约国或政治区、地方当局或其法定机构经营的业务有关的服务所得的薪金、工资、养老金和其他类似报酬。
学生或企业学徒是或在访问一缔约国之前曾是另一缔约国的居民,且仅出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而停留在首先提及的国家的学生或企业学徒为了维持生活而收到的付款 ,教育或培训不应在该国征税,前提是此类付款来自该国以外的来源。